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的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和药品说明书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