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