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

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以按规定多点执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