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