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迁地保护合作,建立迁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