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的收容救护合作,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互相提供收容救护人员与技术资源,定期开展收容救护技术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