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的执法合作,搭建区域性执法协作平台,推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证据通报,协同打击非法猎捕、非法经营利用等违反中华鲟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