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建立中华鲟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协同推动中华鲟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