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