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在编制涉及中华鲟的水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时,制定对中华鲟保护的应急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