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八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或者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者随机检查。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