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