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