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做到专业配套,人员数量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二)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三)协助发包单位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

(四)发包单位委托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