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