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