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