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四)依法应当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