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向不合格的客运车(船)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