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知(-1)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边境旅游业务资质;不得出租、出借边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将边境旅游业务委托给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未依法取得边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代理等方式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