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各民族自觉革除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社会和谐的陈规陋习,提倡文明的婚丧习俗。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