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审核合格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送交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予以公告。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