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