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