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时限,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或者接到通报后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