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司法鉴定必需的工作经费以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经费纳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中依照职权申请司法鉴定所需费用纳入法院部门预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