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历史院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其原有传统建筑、空间边界、空间尺度、道路和绿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结合城市改造,拆除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