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