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