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每台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违反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