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