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可以参照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