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