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经批准确需改变的,应当就近规划增补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用地,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