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养护规范及时浇灌、修剪、补植树木花草,防治病虫害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