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必要照顾。

无障碍环境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