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保证残疾人工资标准与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及工种相符合,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