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