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并在其就近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应当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通过远程教育或送教进家庭、进社区、进福利机构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