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燃油系统排放或者蒸发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