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燃油系统排放或者蒸发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