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对排放检验报告进行统一编码的;
(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经营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