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新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新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