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新区内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新区内企业通过给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方式为新区培养人才。

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新区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信息,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