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区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下放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权限。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