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新区实行省级计划单列管理,设立新区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资源向新区集聚,帮助新区解决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事权下放新区的,应当提供专业技术等支持,并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支持配合新区建设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新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