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

新区管委会应当实施环境功能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执行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宜居新城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