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