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