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