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群众防空组织的分散训练,由组建单位结合工作、生产组织实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集中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