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