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