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十三条有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